舒銳(北京 法律從業者)
  為規範通信短信息服務行為,維護短信息用戶的合法權益,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11月4日 國務院法制辦官網)
  雖然隨著新型移動網絡社交平臺不斷發展,手機短信在人們生活中日漸式微,但由於社交平臺並未完全普及,並且不同群體的使用習慣不同,可預期,短信仍然將是國人最主要的通訊通聯方式之一,是人們實現通訊自由權的重要載體。
  與此同時,我們也須意識到,完整意義上的公民通訊自由權不僅僅只包括公民發送或接收短信所載信息的權利,也包括不受到他人干擾的“不通信權”。可是,一直以來,對於這項衍生權利,我國相關立法並無明確規定,最多只能從治安管理處罰法上找到法理淵源,“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將受到治安處罰。
  這種有限保護顯然難以實現人們日益擴張的權利需求,實際上,干擾群眾完整通信權的情況比比皆是:不良商家發垃圾商業短信;承包商為虎作倀;運營商坐視不理;更有甚者向商家非法提供所掌握的個人信息。
  雖然我國刑法規定著“非法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但這有著較高的構罪情節要求,並且還有著特定主體要求,而本次意見稿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將採用人工收集、在線自動收集、數字任意組合等手段獲得的他人的電話號碼用於出售、共享和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話號碼發送短信息。”否則,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這使得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個人信息的違法認定適用於所有社會主體,更完善了法律體系,使得相關行為有了行政處罰。
  意見稿更大的亮點還在於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這無疑將使公民不受干擾的“不通信權”有明確的立法保障,值得稱道。
  除了種種亮點,還須指出,意見稿仍有待完善的地方。如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意見稿僅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懲罰的不明確或將給嚴格執法帶來障礙。而另一方面,意見稿還規定,“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說明擬發送短信息的類型、範圍和期限。”這相當於承認商家首次騷擾合法,為不端者發送“征求意見型”垃圾短信,打法律擦邊球留有了餘地,並不可取。
  當然,就通篇意見稿整體而言,新規更須對短信通訊運營商和承包商賦予更大的義務與職責,並對瀆職侵權者施以更嚴厲的懲罰,否則,他們的違法成本將遠遠低於違法收益。同時,對向不特定人群發短信也應有更嚴格的規定,應僅控制在公共利益需要之限。我們期待意見稿能夠堅守保障公民完整通信權的出發點,不斷完善,為我們提供最無懈可擊的權利保障。  (原標題:短信新規須立足保障完整通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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