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麗水11月26日電(記者 胡豐盛 通訊員 丁海芳)尋釁滋事案未了,又酒後駕駛保時捷越野車肇事,造成一輛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死亡並墜入甌江、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近日,浙江龍泉男子吳某某因交通肇事罪、尋釁滋事罪被龍泉法院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現年39歲的吳某某,是龍泉市人。2014年4月9日晚,吳某某與朋友先後在飯館、KTV、夜宵店吃飯、唱歌和吃燒烤,席間喝了一些啤酒和洋酒。零時左右,大家散場,吳某某駕駛其保時捷越野車離開。途經劍川大橋時,“砰”的一聲,保時捷車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愛奇牌電動三輪車發生嚴重碰撞,越野車的車頭已嵌入電動三輪車的後側,三輪車車主葉某某被拋出車外。
  此時,吳某某緊急剎車,車子拖行了五六米後在橋背中間停下。吳某某下車尋找被害人,除了橋面上散落的玻璃碎片外,被害人已不知去向。事故發生後,吳某某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期間,吳某某多次打電話給朋友,並打聽到被害人從橋上摔了下去並墜入甌江,已死亡。
  4月9日12時許,吳某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
  經司法鑒定,保時捷越野車在事故發生碰撞時瞬時速度約為78公里/小時至93公里/小時,事故路段限速為40公里/小時。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吳某某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電動三輪車駕駛人葉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吳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105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吳某某還是另外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2013年8月,吳某某因借貸糾紛與其胞兄吳某(已判刑)等人結夥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兩人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併在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吳某某結夥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兩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數罪並罰,遂作出如上判決。(完)  (原標題:浙江保時捷車主酒駕致人死亡 賠償100萬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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